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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江素美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關於『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二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土地之價額(請自行向斗六地政申請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後計算土地價值,即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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