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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正理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余正理、蔡木森、賴進益之姓名,於法不合,聲請人應補正相對人余正理、蔡木森、賴進益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余正理、蔡木森、賴進益之資料,及提出相對人余正理、蔡木森、賴進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具體特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多少金錢?),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應補正請求新臺幣49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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