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調,16,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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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公爵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敏
訴訟代理人 邱培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伊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065 元,應繳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欠2,97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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