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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177 號
聲 請 人 吳孟宸
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謝某某、謝某某之住居所,並未記載相對人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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