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調,177,2021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六簡調字第177 號
聲 請 人 吳孟宸
代 理 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謝某某、謝某某之住居所,並未記載相對人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