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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陳淑卿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代位人劉桂芬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劉○○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莿桐鄉莿桐段52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本件應按債務人劉桂芬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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