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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饒芳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景成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雖聲請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然依其狀內所述,其真意應為代位債務人林景成分割被繼承人林秀智之遺產,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秀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被繼承人林秀智之遺產清冊,並陳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
四、依被繼承人林秀智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六、查報債務人林景成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七、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林秀智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八、依實務見解,無須列為債務人林景成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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