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調,258,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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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蘇峰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就調解事項之聲明僅記載「相對人應出面協調、賠償或修復」等語,其請求事項未明確具體(未載相對人應賠償多少錢?或應如何修復),且不適於強制執行,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

三、聲請人應查報本件修復費用,並檢附修復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應提出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以上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另朝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蔡純英」,請更正之。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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