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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祿薰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段45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林○○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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