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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秋雄
代 理 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盛炎、邱俊貿間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483、48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全部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第二項則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及系爭房屋後方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返還原告,又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2 項標的,且無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以「系爭土地」、「系爭房屋」、「系爭鐵皮屋」之價值計算。
爰請聲請人查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系爭鐵皮屋」之價值,且應提出證明文件,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聲請人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關係不存在,然第二項聲明僅請求返還系爭房屋及系爭房屋後方之鐵皮屋,該第二項聲明是否有誤?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同段483、484建號建物(全部)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之「正本」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江盛炎、邱俊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之「正本」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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