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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甘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朱○○等人之真實姓名。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應具狀追加該等公同共有人為相對人。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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