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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宜蓓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鄉○○村○○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維多利亞高級中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以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 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指定送達處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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