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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周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1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到院。
二、請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應記載相對人周鴻裕、周麗月、周哲元、周子維等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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