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調,5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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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邱琪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郭笑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ㄧ、提出被繼承人許炎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無法自行提出,可聲請本院函詢)。

二、依上開資料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聲請人應向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上開土地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後,請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且應陳報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四、陳報被繼承人許炎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及債務人許寰瑋之應繼分,並以債務人許寰瑋因分割被繼承人許炎山全部遺產所受之利益(即許寰瑋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提出雲林縣古坑鄉大湖底段93-3、147-1、186-3、188-9、188-2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六、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許炎山之全體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七、又本件原告應為代位訴訟人邱琪仁,而非債務人許寰瑋,請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到院。

八、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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