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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豪、陳志榮、江世傑間恢復名譽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恢復名譽等,聲請人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具體,聲請人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起訴狀關於相對人「江世傑」,並未記載住所或居所等資料,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江世傑」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江世傑」之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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