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簡調,96,2021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GABRIEL ABRIO CASTROMAYOR間機車過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行照到院。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8,000元之請求項目、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