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全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鄭涼城
相 對 人 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聖凱間請求假扣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抗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送達該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