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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倉福
相 對 人 阮廖天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廖天金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 年度司全字第10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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