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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倉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阮廖天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111年度司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已喪失其聲請假扣押之權利之情形而言。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經本院於111年1月20日以111年度司全字第10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後,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11年4月22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即已其提供擔保為由,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本院提存書,及依職權調取本院111111年度司全字第1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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