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春慈
黃麗如
黃國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雲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林故廷
訴訟代理人 王志民
林資應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被告所屬偵查佐黃介揚涉有誣告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故命在該案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3號案件判決書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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