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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國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春慈
黃麗如
黃國哲
上3 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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