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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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