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136,202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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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李宗益
被 告 陳東璧即陳青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平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青琴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29,396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青琴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青琴於民國97年8月28日向原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訴外人陳青琴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1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下同)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2月當月收取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3月當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查訴外人陳青琴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29,39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訴外人陳青琴已於107年2月27日死亡,爰依消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知陳青琴積欠多少債務,已經2、3已經沒有收到帳單了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提出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繳款、電腦主機催收畫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7 8月14日雲院忠家詢字第1070000659號函及消費明細表等文件為證,依本院調查及審酌上開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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