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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憲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8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陳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到
被 告 陳憲杰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483元整,若屆其未履行則回復到原來的金額28,567元及自111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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