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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宏溢工程行即張維益
訴訟代理人 楊道穎
被 告 邱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本院111年5月3日裁定之內容提出車輛受損之維修估價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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