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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魏至平
被 告 賴柏宇
訴訟代理人 郭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31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
一、本院勘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攝錄光碟(檔案:發生日期110 年9 月18日、地點竹山鎮投100-9K處、碰撞起始時分秒12時53分33秒)勘驗結果為 :
(一)、攝影畫面顯示行車紀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輛行駛狀況,勘驗筆錄上所紀載之時間係錄影之時
間,並此說明。
(二)、光碟錄影時間12:53:25-12:53:53畫面顯示被承保人駕車沿竹山交流道東往西方向行駛,
當被承保人駕車行經竹山鎮投100-9K附近時,能
見一輛砂石車沿對向道駛來,嗣該砂石車從被承保人車
輛旁經過時,能看見一物體飛往被承保人車輛擋風玻璃
,隨後即聽見ㄑ一ㄚ聲(光碟錄影時間12:53:33)顯見該物體時碰撞被承保人車輛之擋風玻璃,檔案畫面至此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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