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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9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汪承翰
王志芳
被 告 陳淯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47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8%(即88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一、零件折舊值:
⑴第一年折舊金額:17,140×0.369×(10/12)=5,271⑵零件折舊後價值:00000-0000=11869
二、代位請求金額:11869+8775(板工)+16830(噴漆) =3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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