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198,2022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戴浚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100,0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日止 0.394% 自111年8月3日起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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