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誌展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蕭發源
蔡佩蓉、吳孟軒
吳孟軒
被 告 林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76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70%(即70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