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游嘉慧
方錫仁
被 告 陳泓錤
陳芝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68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2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