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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 告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80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由被告負擔45%(即新台幣45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㈠、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30628 ×0.369 =11302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 =7131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 -7131)×0.369=4500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3698/12 =1893㈡、零件殘存值:30628-(11302+7131+4500+1893)=5802㈢、損害額:5802(零件)+8900(烤漆)+20730(工資)= 35432元
㈣、得代位求償額:3543270%(被告負7成肇事責任)=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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