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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林琮祐
被 告 莊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9,108元,及其中新台幣29,377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寺,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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