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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張慧如
被 告 吳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明陽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558元,及其中新台幣10,242元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3期合計新台幣1,200元(違約當期300元、第2期400元、第3期5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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