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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陳羽恩即陳詩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947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752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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