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339,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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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楊明勲
被 告 沈芊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109元,及其中新台幣29,557元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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