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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楊明勲
被 告 林筱倫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4樓之1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45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8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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