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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38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奕興
劉哲育
黃家宏
被 告 于承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25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71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註:
零件殘存價值:650元(5年以上車輛)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650(零件)+4,543(工資)+9,332(烤漆)=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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