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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3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上午 8時53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葉淑芬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721元整,及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3元由被告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葉淑芬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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