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407,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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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宋誠耘
被 告 林家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11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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