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450,2023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5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顏孝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24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