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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字第5號
原 告 鄧鈞耀
被 告 鐘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3月24日星期四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應就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將本案有關部分以譯文之方式提供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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