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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張益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民生南門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暫時核定為新台幣1萬5,000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列載被告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民生南門市」,且未列明法定代理人;
惟前述名稱顯非法人、團體或機關,無從認為具有當事人能力,原告自應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如係針對公司提起訴訟,應表明該公司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名稱)、其營業所地址,且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否則即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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