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調,47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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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和順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8,2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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