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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包澤杰
相 對 人 林天貴(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09 年2月27 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依相對人之狀況,其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亦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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