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調,625,2022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潘思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音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項之聲明,亦未,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理由。

四、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調解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調解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