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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潘思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音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項之聲明,亦未,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理由。
四、聲請人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調解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調解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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