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調,905,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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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陳旺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錦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提出「民事起訴狀」乙份,並於該狀記載本件原告、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本件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且應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為請求損害賠償,應載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元及利息),並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聲請人應以上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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