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調,925,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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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黃穗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志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六交簡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捷安特烤漆和全鋁合金車架至少新臺幣(下同)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應敘明請求金額3萬2,270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又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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