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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蘇卡翰(ARIF SUBKHAN)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補正相對人蘇卡翰(ARIF SUBKHAN)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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