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 年度六簡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慶添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9日所為111 年度六簡字第11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