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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謝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吳慧娟應負責修繕其因違規不當施工造成雙方房屋及共同壁之滲漏水狀況。」
,卻未以訴狀載明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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