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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謝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負責修繕其因違規不當施工造成雙方房屋及共同壁之滲漏水狀況,依上開規定,兩項標的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原告上開請求之損害賠償部分,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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